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15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肥东、肥西、长丰县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教育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大厅公告等方式,告知储蓄机构、储户和学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动态,共同研究解决《实施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预警机制,化解潜在的风险;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主管《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管理“证明”,专人负责。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储蓄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证明”的管理工作。
三、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应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证明”,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证明”。对违反规定向储户、储蓄机构提供“证明”的学校,国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各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在12月1日前清理教育储蓄存款账户。12月1日后,储蓄机构仍然存在违反规定办理教育储蓄存款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五、自2006年1月1日起,储蓄机构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同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报送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详细情况(附盘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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