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皖南烟叶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295号
全文有效
芜湖、宣城、池州、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皖南烟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南烟叶公司”)由安徽省烟草公司、安徽省烟草公司宣城市公司、安徽省烟草公司芜湖市公司和安徽省烟草公司黄山市公司4家单位出资成立,下辖宣州、郎溪、芜湖、南陵、黄山和池州6个非独立核算的烟叶经理部,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同时兼顾烟叶种植地的财政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皖南烟叶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郎溪、芜湖、南陵、黄山和池州5个经理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就地申报纳税。宣州经理部由公司本部直接管理,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皖南烟叶公司发展的新烟区,其增值税缴纳方式参照此文执行。
二、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各经理部收购的烟叶由公司本部统一销售,进项税额由公司本部统一抵扣;经理部的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必须统一以公司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由公司本部统一申报抵扣。经理部应纳的增值税采取按收购金额比例分摊的办法计算。
(一)税款计算
1.经理部应缴税额
(1)当年收购当年销售
经理部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司当期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经理部当年烟叶累计收购金额÷公司当年烟叶累计收购总金额)
(2)当年收购次年销售
经理部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司当期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经理部上年烟叶收购总金额÷公司上年烟叶收购总金额)
2.公司本部应缴税额
公司本部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司当期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各经理部当期应纳增值税之和
(二)纳税申报
1.各经理部根据烟叶收购情况,按月编制《皖南烟叶公司烟叶收购进项税抵扣传递单》(见附件1),于每月4日前上报公司本部,同时抄送各地主管国税机关。
2.公司本部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全公司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编制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皖南烟叶公司应缴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2),并于次日将《分配表》转交各经理部。
3.公司本部和各经理部应根据《分配表》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分配表》应作为必报资料于申报时一并报送。
经理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根据当期分配的税额按4%的征收率换算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其余栏目可不填写。公司本部按当期销售额和汇总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分配给经理部缴纳的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 (“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
三、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皖南烟叶公司统一领购、使用,各经理部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皖南烟叶公司和各经理部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购领。公司本部向下属各烟叶经理部调拨的烟叶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为便于企业加强管理,同时满足国税机关日常管理的需要。各经理部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公司本部集中保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备查资料则由经理部自行保管。
(二)每年烟叶收购季节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经理部的烟叶收购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对经理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皖南烟叶公司 烟叶经理部烟叶收购进项税抵扣传递单》和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是否相符。发现如有瞒报收购金额等违规行为的,一律就地补征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查补的税款不得从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附件:
1.皖南烟叶公司烟叶收购进项税抵扣传递单(略)
2.皖南烟叶公司应缴增值税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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