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安徽黄山卷烟总厂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276号
全文有效
合肥、亳州、蚌埠、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的总体部署,我省蚌埠卷烟厂(含蒙城雪茄烟生产部,下同)、合肥卷烟厂、滁州卷烟厂于2005年3月28日合并组建了安徽黄山卷烟总厂(以下简称总厂),三家卷烟厂(以下简称分厂)法人资格取消,由总厂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现就安徽黄山卷烟总厂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总厂、分厂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各分厂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应予注销。
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管问题
(一)增值税、消费税实行预缴结算办法,各分厂按月就地预缴,总厂按月结算、年终清算。
1.各分厂每月根据总厂提供的《黄山卷烟总厂X月销售情况明细表》(附件2)中反映的销售数量,依核定的预征定额计算当期预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缴增值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增值税预征定额
预缴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消费税预征定额
各分厂增值税、消费税预征定额见《分厂增值税、消费税预征定额表》(附件1)。今后预征定额的调整由省国税局根据《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后有关税收分配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5]617号)及企业清算情况确定。
2.总厂按月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根据各分厂预缴的税额,计算应补(退)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税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应补(退)增值税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各分厂预缴增值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补(退)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各分厂预缴消费税税额
总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各分厂预缴税额形成多缴时,其不是抵扣部分和多缴的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3.年终,由省国税局组织对总厂及其分厂实现、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进行清算,对总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按《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后有关税收分配问题的通知》(财预[2005]206号)确定的各分厂所占比例在各分厂间进行分配。
4.总厂及各分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总厂统一开具销售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发票必须以后、厂名义取得,由总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发生的原系三家卷烟厂的销货退回由总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总厂与分厂间的原材料、产成品凋运及分厂与分厂间的原材料移库,应根据总厂开具的销售调拨单或材料移库单,作内部调拨处理,不得相互开具发票。
5.各分厂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并入总厂统一抵扣。
6.各分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调查表》(月报表、季报表)由总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汇总上报。
(三)总厂应于每月5日前将《黄山卷烟总厂X月销售情况明细表》报省国税局审核后交各分厂,各分厂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其作为必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四)各分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的“两税”管理,按月核实企业产品调拨数量,定期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私自销售情况,发现企业有视同销售或其他应税行为而总厂又未作销售处理的,应按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补征的税款,不得作为预缴税款从总厂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1.总厂实行“四统一”(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确定总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厂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2.各分厂不能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资格条件,不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由总厂统一计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就地入库。税款入库级次为省级国库。
(三)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总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办理所得税季度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
各分厂发生的坏帐损失核销等税前扣除事项、国产没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额减免事项,由各分厂向总厂提供相关资料,由总厂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请办理。
(五)纳税事项的后续管理
1.各分厂取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后,考虑到企业的延续性,不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由总厂在年度终了后统一结算。
2.总厂从2005年第三季度开始,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厂全额累计申报,办理汇算清缴,并扣除一、二季度各分厂已预缴的所得税税款。
四、关于地方税征管问题
1.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每月由各分厂按照预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2.与销售收入相关的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由总厂统一核算,按月计算出各分厂当月应缴纳的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由分厂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3.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由分厂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各分厂就地申报缴纳的各税种原入库级次维持不变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各分厂2005年9月份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与按同期实际销售数量和预征定额计算的预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差额,在第四季度申报期内作抵减或增加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处理。鉴于2005年对黄山卷烟总厂的税收分配实行过渡办法,各分厂2005年 10-1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按实际下达数执行。
附件:
1.《分厂增值税、消费税预征定额表》(略)
2.《黄山卷烟总厂X月销售情况明细表》(略)
3.总厂及分厂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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