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契税直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政办[2005]1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防止税源流失,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确保契税税收政策统一实施,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契税直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征管体系
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2005年1月1日起,各级代征部门要停止委托代征,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契税。为适应契税征管体制的变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契税直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好契税直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有效控制税源。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场所上给予征收机关必要支持。要结合实际,理顺征管体制,统一契税税收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为进一步统一税负,规范契税征管,适当调整市本级契税征收范围,即在原有的六安城区7街3乡的基础上,按照六安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大到六安开发区、三十铺镇、城南镇、城北乡、苏埠镇及横排头风景区。金安、裕安两区的其余乡镇契税征收按原征管体制不变。市本级契税直征范围扩大后,对新增契税收入,六安开发区维持原体制不变,市与两区财政按2:8比例分成,按月结算,分级入库。契税征收经费按规定提取。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纳税、统一政策的要求确定城区直征范围,明确责任,规范征管,同时相应调整县区与乡镇财政体制,确保契税直征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减免制度
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契税征收政策,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各县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减免契税的政策,不得擅自降低税率或变相降低计税标准。凡已经出台的与国家有关契税征管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征收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除税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缓征契税。契税征收机关要切实加强税收稽查,打击偷逃税行为,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计税依据、资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公开办税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职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树立秉公、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机关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国土、房地产部门要严格执行“先征税、后发证”的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的,国土、房地产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件。对未按照“先征税、后发证”的程序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款流失的,征收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房地产部门应及时向契税征收机关通报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交易资料,实现信息资料交流共享。公安、司法部门应协助契税征收机关做好纳税人调查、登记及税款征收工作,及时处理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拖延、拒交税款的行为,并提供执法保障。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征收机关的扣缴通知书及时扣缴纳税人的税款及滞纳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注册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平面图等相关资料。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契税征管改革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都能关心、理解、支持契税征收机关工作。
四、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为充分调动契税征收机关和协税护税单位工作积极性,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协税护税经费,对依法征管、严格把关的契税征收机关、协税护税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部门契税征收以及国土、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义务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因部门配合不力、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纳税人拖欠或偷漏税款的,除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税款外,要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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