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5]109号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税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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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税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5]10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省局部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现将《马鞍山市地税局有奖发票二次开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对纳税人加强宣传辅导,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地开展。

  二、各单位应及时将二次开奖中奖号码在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指引消费者在指定地点兑奖。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于适时修改。

马鞍山市地税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增强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强化税收的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倡导诚信纳税,马鞍山市地税局决定对有奖发票实行二次开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附:马鞍山市地税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实施办法

  一、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

实行二次开奖发票的范围为:纳税人已填开使用并经市地税局查验的有奖发票,即:饮食业(含茶楼)、旅馆业、摄影业、洗浴业、干洗业、美容美发业、复印打字业、制图业、保龄球馆、停车场等十个行业推行使用的《安徽省马鞍山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和《安徽省马鞍山市服务业有奖税控发票》。

不实行即开即兑的发票、作废发票不列入二次开奖范围。

  二、二次开奖发票数据的采集

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号码的采集,首期为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9月20日间纳税人已填开使用并查验的有奖发票,以后各期的采集为上一个开奖期后连续三个月查验的有奖发票。

  二次开奖发票的有效期仅限一次,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再列入其后开奖范围。

  三、有奖发票二次开奖资格的认定

对消费者取得的有奖发票,无论中奖与否,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查验登记,方能取得二次开奖的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每张发票只有一次机会,消费者发票为"真"发票,才有资格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可以参加"刮开式"即开即兑奖,同时也可以参加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即一张发票有两次中奖的机会。

  四、二次开奖方式和时间

(一)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市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奖金的等级顺序,将通过查验登记、结果为有效的发票号码随机自然排序,利用号码滚动的方法,由开奖人依次抽出各级别的中奖发票号码。

(二)有奖发票开奖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期,一年四期。首期开奖时间定于2005年9月28日,以后每期开奖时间为上期开奖后每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进行(开奖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

  五、开奖地点及开奖人

有奖发票二次开奖仪式地点定在市地税局办公大楼前。每期的开奖人将从市领导、社会名流、特邀监察员、诚信纳税人或在办税服务厅办税的纳税人中挑选或现场随机抽选,每期4人以上。

  六、奖金设置等级、人数和金额

奖金设置四个等级,每期奖金10万元,每期中奖个数15名。其中:

特等奖1名,每名奖金人民币30000元。

  一等奖2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5000元。

  二等奖4名,每名奖金人民币6000元。

  三等奖8名,每名奖金人民币2000元。

前一次开出的中奖号码若无人兑奖,奖金将带入下一次的特等奖奖金金额中兑现,若仍无人中奖,将依累加带入下一次特等奖奖金金额中。

全年共设奖金40万元人民币。

  七、中奖公布

每期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的中奖发票号码,将通过《马鞍山日报》、《马鞍山广播电视报》、《皖江晚报》等新闻媒体公布,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将公布中奖号码,同时在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ahma-1-tax.gov.cn/)"二次开奖"专栏上公布,也可查询当期《税务公报》。

  八、兑奖

(一)每期中奖发票号码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中奖者需持发票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地税局征管分局"12366"服务窗口,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加盖"已兑奖"戳记,并留存复印件,方可领取奖金。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逾期兑奖的;

3、发票联、存根联未填写齐全、规范的;

4、发票联未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5、兑奖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

6、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不予兑奖的。

  九、其他事项

(一)经营者应主动提供、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1、发票内容要填写真实、完整,发票联与兑奖联不能分离。

2、应提供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

(二)消费者应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1、在接受服务以其他经营服务后,应主动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2、在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应妥善保管发票。一般情况下发票联与兑奖联不能分离(再次中奖的发票兑奖联已撕下的除外)。不要将发票随意丢弃或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3、在消费场所取得非本消费场所发票或收据、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可拒绝接受,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4、在幸运中奖后,应由中奖者本人持中奖发票到地税机关领取奖金,不得由他人代领。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发票地税机关一律不予兑奖。

(三)中奖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主动向地税机关缴纳中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开展有奖发票"二次开奖"的宣传工作。

3、应配合税务机关和新闻单位进行相关内容的采访、报道。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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