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地税函[2008]349号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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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芜地税函[2008]34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5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局各业务科室:

  为统一全市代开发票时应征税费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代开发票的税费基金征收”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征收的税费基金规定如下,具体见《发票代开征收税费基金参照表》。

  附件:发票代开征收税费基金参照表

  行业(适用范围以经营项目为基准)   发票种类   开具发票时应同时征收的税费基金

  营业税税率%   城建税税率   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征收)率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   房产税税率%   印花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

  城区%   县城及建制镇%

  1   房地产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   《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3   7   5   3.75   1   3   0.06   0.03

  2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除房地产企业外)   《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3   7   5   1.5   1   3   0.06   0.03

  3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   《安徽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3   7   5   2.5/3.3   1   3   0.06

  4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   5   7   5   按规定   1   3   0.06   0.05   按规定征收

  5   房地产转让(除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   5   7   5   1或3.75   1   3   0.06   0.05   按规定征收

  6   大众浴室   5   7   5   1.5   1   3   0.06

  7   住宿、餐饮、洗浴(除大众浴室)   5   7   2.5   1   3   0.06

  8   出租住房   1.5或5   7   5   1或2   1   3   0.06   4或12   免或0.01

  9   其他应征营业税的项目   3或5   7   5   2   1   3   0.06   按规定征收

  10   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暂收款、接受捐赠、赞助、赔偿、集资、利息)   企业(个人)所得税按政策规定

  备注:

       (一)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二)纳税人应缴纳的其他各税费基金应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

  (三)个人开具房屋租赁项目发票,租赁期能按月划分的,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政策;否则执行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应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房按0.5%税率预征,别墅、度假村和高级公寓按3%税率预征,其他按1%税率预征。其他房地产转让(除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个人销售住房外)应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以市场价转让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征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转让非住宅房按转让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六)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七)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八)个人申请代开发票,能够区分所得项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能区分所得项目的,按表中企业(个人)所得税预征(征收)率征收。

  1、企事业单位(除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外)转让房地产按3.75%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房地产按1%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20%比例税率征收,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扣减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总额扣减20%。

  3、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扣减800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至20,000元,总额扣减20%,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0;

  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至50,000元,总额扣减20%,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每次收入超过50,000以上(含50000元)元以上,总额扣减20%,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4、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4%比例税率征收。

  5、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和维修费用(凭真实有效凭据且每月不超过800元)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比例税率征收。

  6、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比例税率征收。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比例税率征收。

  (九)凡发现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主管地税分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不予税前列支费用、补缴税款外,应从严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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