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地税函[2008]333号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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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芜地税函[2008]33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5日

市地方税务局镜湖区分局:

  你局《关于对残疾人如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请示》(芜地税镜[2008]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因此,你分局所辖精神残疾患者可以认定为残疾人。但该《通知》第一条“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又规定: “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因此,你分局管辖的残疾个体工商户应视同“单位”对照该政策,尽管业主本人是残疾人,但安置的雇工是非残疾人,不符合该《通知》第五条所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残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可以免征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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