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8]25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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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25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安徽分公司)近两年来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了结算,发现该企业自2006年4月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为1%以来,其实际税负率仍一直低于增值税预征率,导致企业在销售地预缴的税款远远超过实际应纳税额。鉴于此,省局决定,自2008年10月份征期开始,调整中石油安徽分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各县、市分公司不再实行按预征率预征结算的办法,改按各县、市分公司、省公司本部当期实现的销售额占全公司汇总销售额的比例分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款的办法执行,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则当期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公司本部和下属各县、市分公司应分配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单位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全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各单位当月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全公司当月实现的汇总应税销售额)。

  二、中石油安徽分公司下属各县、市分公司发生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等支出,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认证及抵扣凭证电子信息采集上报手续,按月填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1),上报给中石油安徽分公司由其统一计算抵扣。

  三、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各县、市分公司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各县、市分公司应于每月4日前,根据本单位的销售情况和进项税取得情况编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省公司,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本部应于每月6日前,计算整个企业上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于8日前将《分配表》传递给下属各县、市分公司。

  (三)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各县、市分公司应根据《分配表》分别编制本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本部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本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下属各单位上报的《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各县、市分公司在编制本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销售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销售额”部分第1行至第10行的相关指标,根据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根据本单位分配的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根据销项税额与应预缴税款的差额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如当期出现企业的汇总进项税额大于汇总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公司本部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公司本部进项税额=公司本部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

  四、其他

  (一)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附设的零售商店或便利店销售的商品不再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其销售收入并入所在县、市分公司的销售收入,由县、市分公司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申报纳税。

  (二)中石油安徽分公司下属各县、市分公司在2008年9月底之前发生的欠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清缴入库。

  附件:

      1. 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略)

  2.汇总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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