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地税[2008]108号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税局发票违法违规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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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税局发票违法违规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8]10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28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芜湖市地税局发票违法违规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地税局发票违法违规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因发票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其他涉税案件的查处按照《征管法》以及其他现行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包括发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务稽查、突击检查、举报检查和发票协查等不同形式的检查处理。
  第四条 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市、县局征收管理科负责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转办、督查等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县稽查局负责发票管理的具体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稽查局负责的发票稽查查处原则是“税票同查”,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稽查时必须同时对地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的使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进行稽查。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的发票日常查处原则是“年内必查”,即在一个年度内对所有征管户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至少必须检查一次。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季度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发票突击检查。市、县稽查局应按照市、县局的统一安排,参加发票突击检查。
  第九条 市、县稽查局负责对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票违法违规案件和市、县局批转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查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征管范围内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县局批转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条 市、县稽查局举报中心,主管地税机关综合科负责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案件的受理;市地方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市、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也可受理、转办辖区范围内的发票举报案件。
  第十一条 市、县稽查局、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发票转办和协查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检查方法
  第十二条 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具体的检查可以根据发票检查工作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法并用:
  (一)普查法。适用于发票的印制、领购、保管、开具情况检查。
  (二)抽查法。适用于发票取得情况检查。通过检查成本费用凭证检查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抽查时,可有规律地抽取一定时间段或随意抽取不同时间段的发票取得情况,从中发现是否存在问题,如发现问题,再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
  (三)分析法。适用于检查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营业税纳税人,检查时,应将其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与当期实际开票金额进行比对,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差额。
  (四)协查法。适用于发现疑点发票需要其他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的检查。可以采取制作《发票协查函》方法进行检查。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发票检查的程序按照税务稽查、专项检查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及重点检查项目的确定,应根据不同征管户类型,确定不同的重点,并将发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同地方税各税结算、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其他税收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发票检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对未经立案实施检查的,如果检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
  (一)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开具、取得假发票的;
  (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三)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发票违法违规涉及偷税的;
  (五)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十六条 凡按照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发票违法违规案件,主管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稽查局实施稽查。移交案件资料应包括《移交稽查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已调查取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稽查局在案件查结后,应将查处结果于5日内反馈给案件移送单位。
  第十七条 实施检查前应当向被查人发出书面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可以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发票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发票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应当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被查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保管人签章。
  第十九条 检查完毕后,由检查人员制作《发票检查表》、《税务稽查(检查)报告》,连同有关检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制作《税务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 已立案的发票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发票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偷税且达到追诉标准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含)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含)以上的;
  (四)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含)以上的;
  (五)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含)以上的。
  移送具体程序和要求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票举报案件受理单位受理举报时,应详细向举报人问询涉及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举报人对拒绝开票行为进行举报应当场举证)。并将上述情况认真记录在《举报案件序时登记簿》上备查;需要转办的,应在2日内填发《发票违法违规案件转办单》,指派主管地税机关或稽查局进行查处。案情紧急需立即查证的,举报案件受理单位可先行通知主管地税机关或稽查局立即查办,并在次日补办《发票违法违规案件转办单》。
  第二十二条 发票举报案件应在30日内查处结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报市、县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发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应将查处结果于5日反馈给案件受理单位。经调查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被举报人逃匿无法调查取证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单位应形成详细的书面调查结论,并在5日内转受理单位将情况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负责发票案件受理和查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及时安排人员检查。遇举报人现场举报的,查处单位应在受理后一个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查处。
  第五章 查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特殊情况低于处罚标准下限的需报经市、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假发票)的,涉案发票面额(指涉案单张发票最大填开金额乘以发票份数)小于五万元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十万元以上至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十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四万元罚款;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对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假空白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发票数量一百份以下的,处以三千元罚款;一百份以上至三百份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三百份以上至五百份以下的,处以八千元罚款;五百份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发票而造成流失的,每次处以六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二)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每次处以三千元罚款。
  (三)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的,每次处以六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贩运、窝藏假发票,盗取(用)发票,私售发票的,发票数量一百份以下的,每次处以三千元罚款;一百份以上至三百份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三百份以上至五百份以下的,处以八千元罚款;五百份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发票数量五十份以下的,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五十份以上至一百份以下的,处以三千元罚款;一百份以上至三百份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三百份以上至五百份以下的,处以八千元罚款;五百份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对下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一)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每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包括挖补发票、在发票上画写与填写发票无关内容的,每份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白条代替发票或开具作废发票或二次使用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超过发票开具范围开具发票,违反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入账的,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以下的,处以八千元罚款;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五)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和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次处以一千元罚款;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每次处以三千元罚款;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以下的,每次处以八千元罚款;一百万元以上的,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六)擅自刮开有奖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每份处以五十元罚款。
  (七)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每本处以五百元罚款。
  (八)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每次处以一百元或一百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发票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罚款;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丢失空白发票、损(撕)毁发票的, 发票数量五十份以下的,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五十份以上至一百份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一百份以上至二百份以下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二百份以上至三百份以下的,处以三千元罚款;三百份以上至五百份以下的,处以四千元罚款;五百份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二)丢失发票存根联、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丢失作废发票和红冲发票的,数量在五十份以下的,每次处以二百元罚款;五十份以上至一百份以下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一百份以上至二百份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二百份以上至三百份以下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三百份以上至五百份以下的,处以三千元罚款;五百份以上的,处以四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三)丢失税控作废发票和红冲发票的,每份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丢失发票登记簿的,每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每次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每次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以及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以二千元罚款,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不再适用本办法查处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举报人安全,非经举报人同意,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违反规定的,依据《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票举报受理人员应受理而未受理、或未按规定转办,发票查处未按规定时限结案、未按规定标准实施处罚,以及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将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地税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本办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表
         
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
         
其他
         
发票数量
         
开具金额
         
50份以下
         
50-100份
         
100-200份
         
200-300份
         
300-500份
         
500份以上
         
10000元
         
10000-
  
100000元
         
100000-
  
500000元
         
500000-
  
1000000本
         
1000000以上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1、贩运、窝藏假发票,盗取(用)发票,私售发票的:
         
         
3000元
         
5000元
         
8000元
         
10000元
         
         
         
         
         
         
2、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
         
         
2000元
         
3000元
         
5000元
         
8000元
         
10000元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1、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
         
100元/次
         
         
         
         
         
         
         
         
         
         
         
         
2、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包括挖补发票)、在发票上画写与填写发票无关内容的:
         
20元/份
         
         
         
         
         
         
         
         
         
         
         
         
3、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
         
2000元/次
         
         
         
         
         
         
         
         
         
         
         
         
4、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违反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入帐,超过发票开具范围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白条代替发票或开具作废发票或二次使用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500元
         
3000元
         
5000元
         
8000元
         
10000元
         
5、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和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1000元
         
3000元
         
5000元
         
8000元
         
10000元
         
6、擅自刮开有奖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50元/次
         
         
         
         
         
         
         
         
         
         
         
         
7、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500元/本
         
         
         
         
         
         
         
         
         
         
         
         
8、、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
         
100-10000元/次,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500元/份
         
1000元/份
         
2000元/份
         
3000元份
         
5000-10000元以上/份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空白发票、损(撕)毁发票的:
         
         
500元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4000元
         
5000-10000元
         
         
         
         
         
         
2、丢失发票存根联、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丢失作废发票和红冲发票的:
         
         
200元
         
500元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4000-10000元,
         
         
         
         
         
         
3、丢失税控作废发票和红冲发票的:
         
50元/份
         
         
         
         
         
         
         
         
         
         
         
         
4、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丢失发票登记簿的:
         
  
200元/次
         
         
         
         
         
         
         
         
         
         
         
         
5、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500元/次
         
         
         
         
         
         
         
         
         
         
         
         
6、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5000-10000元/次
         
         
         
         
         
         
         
         
         
         
         
         
7、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
         
100元/次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
         
6000-10000元/次
         
         
         
         
         
         
         
         
         
         
         
         
2、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
         
3000元/次
  
  
         
         
         
         
         
         
         
         
         
         
         
         
3、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的:
         
6000-10000元
         
         
         
         
         
         
         
         
         
         
         
         
  
  
未按规定接受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以及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2000元/次
  
         
         
         
         
         
         
         
         
         
         
         
         
2、以上违规行为,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
         
5000-10000元/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假空白发票)的:
         
         
3000元
         
5000元
         
8000元
         
10000元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一)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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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皖财企〔2020〕8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精神,支持医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温馨提示(三)-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服务的声明

近期,互联网上存在一些自媒体上传部分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小程序应用,诱导自然人通过其渠道留存其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温馨提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