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费[2008]328号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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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财税费[2008]32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22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交易的计税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芜湖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为加强房屋交易的计税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通知》(财农村[2007]781号)精神,现将我市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住宅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

  税收征管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三级资质以上(含,下同)的评估公司对市区内各地段及规模以上住宅小区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税收征管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市区内各地段及各住宅小区房屋交易的计税基准价格。

  公布的地段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仅适用于非规模以上住宅小区的房屋交易;规模以上住宅小区的房屋交易根据公布的住宅小区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确定,新建住宅小区税收征管部门未及时公布的,按就近原则参照相邻住宅小区的计税基准价格确定。

  住宅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公布的计税基准价格结合该房屋的建筑年代(成新系数)和楼层系数进行调整。

  房屋的建筑年代(成新系数)、楼层系数以及区位类别(地段)参照市政府近期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多层住宅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税收征管部门公布的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或所在地段)的计税基准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高层住宅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税收征管部门公布的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计税基准价格+(房屋所在楼层-该住宅楼总层数÷2)×50元]×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别墅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

  别墅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税收征管部门公布的所在小区中别墅的计税基准价格×房屋的建筑面积

  (四)随同主房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的附属用房(架空层、地下室)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按附属用房的上一层住宅的最低计税价格的50%核定。

  (五)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按该跃层的下一层住宅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核定。

  二、非住宅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

  非住宅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由税收征管部门指定具有房地产评估三级资质以上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对于专业商贸市场及具有相同性质的非住宅房的最低计税价格,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三级资质以上的评估公司进行市场调查后定期公布。

  三、对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处理程序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部门核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必须向税收征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持有异议的原因,经税收征管部门同意后,纳税人须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三级资质以上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委托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理,评估公司评估的该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须经税收征管部门确认后作为该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高于税收征管部门确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低于税收征管部门确定的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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