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8]12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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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12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省国税局对近年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税收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经2008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全文废止5份文件,部分废止12份文件。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文件目录发布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228号);

  (二)《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1〕327号);

  (三)《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132号);

  (四)《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5号);

(五)《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31号)。

  二、部分废止的文件及具体条目

  (一)《关于对销货退回及样品折价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皖国税函〔1997〕197号),第二条;

  (二)《关于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1999〕215号),第三条;

  (三)《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第一、四、五条;

  (四)《关于农村供电企业改制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294号),第三、四条;

  (五)《关于印发<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71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

  (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明电〔2004〕46号),第一、三、四、五、六条;

  (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155号),第八、九条;

  (八)《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206号),第二、三、五条;

  (九)《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256号),第二条;

  (十)《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6〕217号),第12条;

  (十一)《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国税发〔2006〕220号),第24条;

  (十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330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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