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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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要进行清理,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限的,应对照政策进行审核,在汇算清缴期间内逐户予以重新明确。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6月15日之前,向省局上报逐户清理情况和结果(表样附后)。

  二、对我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007年3月16日前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体制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依法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并暂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的规定,作为备案类审批事宜管理。

  三、居民企业依照新法计算的税款,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减免税审批事宜,暂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从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依照新法计算的税款享受的减免税事项,一律下放至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四、居民企业按原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在2007年度应享受的减免税的审批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报省局审批尚未上报的,一律下放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中部崛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审批事宜,以及上述规定的审批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则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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