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1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红冲、作废发票的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制定本办法。
二、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红冲发票是指由税控收款机正常开具发票后(开具金额已被有效计入税控收款机),因消费者要求退回或者项目、金额等开具错误,再通过税控收款机针对需作废发票号码和同等项目、开具金额对应开出的负数发票后的一对发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废票是指税控收款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因断电、机器故障、卡纸等原因导致未完全打印的发票(此类情况开票金额未被计入税控机,不影响计税营业额)。
三、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当发生红冲、作废发票时,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毁(包括刮开兑奖区)并按月填写《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登记表》(见附件),将所红冲、作废的发票粘贴于《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登记表》指定位置,在按月持卡报税时,应携带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发生丢失、损毁红冲、作废发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理。
四、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在受理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报税时,如发现纳税人有红冲、作废发票的,应先审核其红冲、作废发票,并在《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红冲、作废发票加盖“作废”戳记,方可予以报税刷卡处理。对丢失、损毁的红冲、作废发票,不能作为红冲发票抵减其当期开票计税金额,已冲减的计税营业额应在刷卡报税时调回。对纳税人有异议的,应转交综合窗口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处理。
五、《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登记表》及所附红冲、作废发票由办税服务厅按月归档保存;市(县)局将按季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与税控管理软件进行比对,凡发现窗口人员未按规定审核、保管红冲、作废发票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六、管理部门应按月通过税控管理软件跟踪纳税人的刷卡报税情况,对月红冲发票超过10份或红冲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列入红冲、作废发票异常户,应组织人员从办税服务厅调阅被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登记表》进行核查。
七、对于纳税人红冲、作废发票丢失(损毁)的,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按份50元直至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后,并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通过税控管理软件“特殊报税”将丢失的红冲发票金额调回。对于已刮奖的红冲发票视为损毁发票。对于纳税人应红冲未红冲的发票,也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通过税控管理软件“特殊报税”功能进行调整,收回错开发票视同红冲发票存档。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实施前纳税人有不符合红冲、作废发票行为的,有关分局要结合各税结算认真核查补税,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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