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蚌地税[2008]2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0日
三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残疾人劳动所得、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本文列举的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取得的五项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一级残疾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800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7000元,三级残疾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6000元,四级残疾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5000元。
2、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二级伤残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8000元,三级至五级伤残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7000元,五级至七级伤残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6000元,八级至十级伤残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5000元。
3、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每人每年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8000元。
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劳动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纳税人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小于上述减免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持下列证明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人员应持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部队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孤老人员应持街道证明和《老年证》,烈属应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向所属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后,持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8]1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减少税收政策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促进企业改组改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单位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属地原则,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部分在扣除纳税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单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类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补贴,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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