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巢湖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
全文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巢湖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财税法[2007]1542号)。现将巢湖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及土地使用税申报补缴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3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2.5元/平方米调整为4元平方米;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调整为2元/平方米。
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经巢湖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将巢湖-含山方向征收范围由原巢湖学院前与含山接壤处,调整为与含山清溪敬老院接壤处,同时将巢湖经济开发区花山工业园纳入巢湖城区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以上范围土地等级确定为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
其它征收范围仍按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政[2002]51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补缴。税额标准调整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款,纳税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凡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自2008年4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巢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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