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马政办[2008]6号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税额标准
一等:10元/平方米;二等:8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4元/平方米;五等:2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一)一等用地范围:
红旗路和花山路交叉处至红旗路和雨山路交叉处路段以东、雨山路和红旗路交叉处至雨山路和江东大道交叉处路段以北、江东大道和雨山路交叉处至江东大道和花山路交叉处路段以西、花山路和江东大道交叉处至花山路和红旗路交叉处路段以南所围成的区域。(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
(二)二等用地范围:
红旗路和花山路交叉处至红旗路和九华路交叉处路段以东、九华路和红旗路交叉处至九华路和慈湖河路交叉处路段以北、慈湖河路和九华路交叉处至慈湖河路和湖北路交叉处路段以西、湖北路和慈湖河路交叉处至湖北路和花山路交叉处路段以南、花山路和湖北路交叉处至花山路和红旗路交叉处路段以西所围成的一等以外区域。(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
(三)三等用地范围:
1.天门大道和幸福路交叉处至天门大道和采石河路交叉处路段以东、葛羊路和天门大道交叉处至葛羊路和东环路交叉处路段以南、东环路和葛羊路交叉处至东环路和采石河路交叉处路段以西、采石河路和东环路交叉处至采石河路和天门大道交叉处路段以北所围成的一、二等以外范围的区域。(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
2.幸福路和金泉街交叉处至幸福路和杨家山路交叉处路段以南、杨家山路以西、恒兴路和金泉街交叉处至恒兴路和杨家山路交叉处路段以北、幸福路和金泉街交叉处至金泉街和恒兴路交叉处路段以东所围成的区域。(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
3.幸福路沿路两侧。
(四)四等用地范围:
向山镇、采石街道、慈湖街道范围内用地;马钢股份公司厂区内、马鞍山发电厂、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公司。
以及除一、二、三等和五等以外市区范围内未具体描述的用地。
(五)五等用地范围:
霍里镇、银塘镇及慈湖乡、佳山乡范围内非农业用地(不含已划入一等、二等、三等范围内用地)。
“道路两侧”用地是指纳税人沿道路两侧50米内的应税土地。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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