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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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车船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31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08年度征收车船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缴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安徽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中型客车   45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客车   36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微型客车   240元   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

  载货汽车   自重每吨   8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自重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自重每吨   80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6元


  四、申报期限

  1、自行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节假日除外)办理征免税手续。

  2、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五、办税地点

  (一)征税车船:

  1、全市交强险保险机构的交强险销售点。

  2、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098 5690099

  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公室征收点(该点仅办理购置当年未纳车船税的新购车辆及以前年度未纳车船税的变更、转出车辆;地址:合作化南路与休宁路路口,合肥市汽车检测站南侧)。电话:3531236

  (二)免税车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综合业务科综合服务窗口(地址: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111

  六、办税需携带的资料

  (一)机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前次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当年免税批文)原件和复印件。(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拖拉机:须携带《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复印件。

  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新登记车辆(尚未在地税机关车船税征管系统登记的车辆,含新购车辆和过户车辆)纳税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单位车辆另需携带所属企业《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另需携带车主《身份证》原件,以及上年度缴纳车船税完税证原件。

  (二)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等原件报征收人员审核后,当场退回纳税人。

  七、办理程序

  (一)征税车辆:

  1、在税务机关缴税的:(1)已在我局办理车辆登记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报车牌号或车主名称,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后,即可办理缴纳税款开票手续。(2)未在我局办理车辆登记的新车(含过户车辆)缴税,到征收点领取填写《车船税申请登记表》,提供本通告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后,报征收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当场录入登记表,并开票征税。

  2、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审核并录入相关资料后,当场在“交强险”保险单上记录已交的税额,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在启用新版保险业专业发票之前,暂在保险专业发票“附注”栏内注明“代收车船税及加收的滞纳金金额(大、小写)”。发票保险费金额中不得包含车船税及滞纳金金额。加注“代收车船税及加收的滞纳金”的发票为车船税的合法报销凭证。

  (二)免税车辆: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及外交车辆等需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船,除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持单位介绍信和证明其为免税车辆的相关资料,到办税地点机关领取填写《车船税申请登记表》、《车船税免税申请表》办理减免税手续。

  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无需办理减免手续,可直接带相关资料到交强险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特别提示:免税车辆仅指: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即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的车船);5、警用车船(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即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的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8、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八、法律责任

  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申报纳税事宜,未按规定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 5690098 5690099 5690111 5690093 353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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