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地税[2007]131号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地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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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使用地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地税[2007]13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1月30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

  根据市领导批示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使用问题复函的通知》(财综[2007]690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地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177号)的要求,现决定将全市所有由卫生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下同)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开始启用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费发票,财政部门不再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收费票据。

  二、民营医疗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目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民营医疗机构请尽快持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税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体行医者持执业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报办理个体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的行政许可等相关领票手续。

  三、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共五种,分别是:《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挂号费发票》(机打发票),一式二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存根联;《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机打发票),一式二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存根联;《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订本式手工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存根联;《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发票》(机打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存根联;《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发票》(订本式手工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存根联。(以上发票具体票样见附件)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的,一经发现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相关部门应共同做好民营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部门普通发票管理的宣传、衔接工作,确保民营医疗机构正常经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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