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税收征管实际,现就芜湖市区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芜湖、繁昌、南陵县车船税的征收按照当地县地税局的规定执行):
一、已在地税部门登记并领取《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2007年8月1日起至12月10日前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人纳税人)到辖区内主管地税分局办理车船税基础信息资料变更手续后,再持原《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到徽商银行各网点办理车船税纳税手续,并妥善保管完税凭证。
二、2007年8月1日前已领取《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但未申报缴纳2005年或2006年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纳税人,必须在徽商银行各网点补缴欠税及罚款后,方可办理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手续;未领取《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车辆纳税人,自2007年8月1日起至12月10日前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人纳税人)先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补缴欠税及罚款后,再到徽商银行各网点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
三、2007年8月1日以后新购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自2007年8月1日起至12月10日前直接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纳税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车船税窗口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领取《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后,到徽商银行各网点办理车船税纳税手续。
四、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自2007年8月1日起至12月10日前持纳税申报表并附每条船的《船舶检验证书》直接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船税申报纳税手续。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免税车辆纳税人,持《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免税认定手续并取得免税证明单后,可以免征当年度车船税。
六、自2008年1月1日起,车辆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必须出具2007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单,否则将按照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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