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工发[2015]5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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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工发[2015]56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15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县支行,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了《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拨付和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 本省内进行纳税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

  第四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由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实施,也可由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按征管范围分别实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总工会、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纳入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过程中,应做到依法依规足额收缴。

  第八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九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支付给职工个人支配使用的各种福利。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由各级地方总工会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另有规定的,应拨缴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

  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和省直机关进行纳税登记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纳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范围。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二)加强对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有关基础信息的管理,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台账,对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予以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负责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供预留印鉴。

  (五)牵头开展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核对工作。

  (六)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税务机关、人民银行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国家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缴费单位直接缴入商业银行“工会经费集中户”;地方税务机关收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缴费单位先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再从人民银行国库转至商业银行“工会经费集中户”。

  (三)负责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相关信息(包括缴费单位名称、缴费金额和欠费单位名称、欠费金额等)及时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四)负责与地方总工会或人民银行国库核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负责将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国库。

  (二)负责与税务机关核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三)根据地方总工会的指令及时将进入国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转至商业银行“工会经费集中户”。

  (四)负责对税务机关收缴入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付、结存情况进行核算。

  第四章 账户和科目设置

  第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本级收缴(含税务机关代收)和下级工会上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的开设、变更须经主管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并书面报上级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预算外存款(273)”会计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用于核算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入库和划转业务。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中及时使用下列科目核算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入、支出(划转)和结存情况。

  收入科目:180-工会经费、18001-工会经费、1800101-一般工会经费、1800102-建会筹备金、1800103-工会经费滞纳金。

  支出科目:280-工会经费支出、28001-工会经费支出、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章 代收程序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月计提并缴纳。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应在申报缴纳税收的同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收票证等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凭证。缴费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凭证和缴款进账单,作为税前抵扣依据。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采用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大厅缴纳或网上缴纳两种方式,于每期期满15日内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事宜。

  缴费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大厅办理缴款手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填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在“缴费单位”一栏,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收款国库”一栏,填写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名称,“级次”分别为“省级预算外”、“市级预算外”或“县(区)级预算外”。

  缴费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缴款手续的,登录国税、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生成扣缴信息,通过相应联网系统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扣缴。

  原则上缴费单位应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征收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只要形成了工资总额,就应当计提拨缴工会经费。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地方主管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方主管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缴费单位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必须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由地方主管工会核销。

  第六章 缴费对账及划转

  第二十七条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国库打印预算外收入报表(含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月度对账单一式三份,于3个工作日内交同级税务机关。同级税务机关在收到对账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同级人民银行国库,一份交给同级地方总工会,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印鉴(单位公章或财务印章)和对账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与同级税务机关对账后,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以下简称电汇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电汇凭证汇款人“全称”和“账号”栏填写人民银行国库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为地方总工会开立的账户户名、账号;“汇出行名称”栏填写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名称;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栏填写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户名、账号;“汇入行名称”栏填写开户行行名;“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地方总工会填制的电汇凭证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转至地方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二十九条 每年12月25日至31日,各级税务机关暂停收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方总工会在与同级税务机关对账后,应及时填制电汇凭证送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地方总工会填制的电汇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将“工会经费”余额清零。

  第七章 经费分成和退付

  第三十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对收到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仍按原渠道、原比例分别留用、上缴和下拨。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过程中,因误收、错收等原因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应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方总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抵顶后期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不办理退付业务。

  第八章 代收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3-5%计拨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经费,用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也可用于补助税务系统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2‰计拨人民银行核算工作经费,用于人民银行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等支出。

  第九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安徽省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税务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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