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5]9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2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有关精神,现将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含省内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含省内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地要研究制定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税源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中有关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凡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不一致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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