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25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切实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范围
1.自2015年9月28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2015年9月28日前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到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3.对于2015年9月28日前办理营业执照涉及变更证件的,统一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件在工商登记窗口就地收缴存档。
4.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办理暂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二、办理的流程
1.设立(变更)登记
(1)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各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2)各市(县)政务中心登记窗口根据工商部门传递的登记信息,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2.注销税务登记
(1)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2)2015年12月31日(安徽国地税“金税三期”新征管系统上线)前,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申请注销,由国税部门出具清税证明,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申请注销,由地税部门出具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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