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市 | 市区及郊区 | 县及县级行政区 | 备 注 |
合 肥 | 20% | 20% |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
淮 北 | 15% | 15% | |
亳 州 | 18% | 18% | |
宿 州 | 15% | 10% | |
蚌 埠 | 15% | 15% | |
阜 阳 | 20% | 20% | |
淮 南 | 20% | 15% | |
滁 州 | 15% | 15% | 凤阳县10% |
六 安 | 15% | 10% | |
马鞍山 | 20% | 15% | |
芜 湖 | 20% | 15% | |
宣 城 | 15% | 15% | 旌德县10% |
铜 陵 | 15% | 10% | |
池 州 | 15% | 10% | |
安 庆 | 18% | 15% | |
黄 山 | 15% | 15% | |
广 德 | 10% | ||
宿 松 | 15% |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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