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23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依据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人社、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缴费费率参数变更及维护工作。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统一核定调整单位和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核准变更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信息。
三、各参保单位按照调整后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及时做好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和个人缴费代扣结算调整。
四、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政策咨询和经办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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