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16]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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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经费税前列支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6]9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3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现就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和税前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办发[2015]6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组字通[2015]15号)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经费,凡不超过律师事务所人员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专项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建立健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检查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组通字[2015]15号确定的范围使用,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三、各地地方税务局、司法局要加强工作配合和沟通协作,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管理和税前列支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引导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党建工作经费既要保障工作需要,又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费税前列支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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