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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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31日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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