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征[1995]47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国税发[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问题
1、国税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准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或者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准交付纳税人使用。对本规定实施之前,纳税人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要责令纳税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
2、销货单位栏戳记的内容、规格与纳税人领购版式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规格相对应,其内容应当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销货单位栏戳记全省统一选用黑体字;字号由各地根据不同规格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大小自行选定;颜色为蓝色。对纳税人名称较长的,可在"戳记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刻制。
3、四联专用发票要逐份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七联专用发票要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
4、实行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后,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充实专用发票发售网点工作人员,以确保专用发票正常供应。
5、销货单位栏戳记由各地、市、县国税局自行组织刻制。
二、关于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的问题
1、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不准任意降低(提高)税率或者高开低征,绝对不允许只开票不征税。违者,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国税所(分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3、实行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除要加盖被代开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对未加盖上述印章的代开专用发票,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地、市、县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印模标准格式统一刻制,并按照公章管理的要求,交付国税所(分局)管理、使用。
以上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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