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流[1995]252号
全文有效
近据反映,目前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0、031、060等文件规定精神,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自行加工
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可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免征证明"(附件1)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外减税进口料件转售加工的,应及时将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同意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销售这部分进口料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不计征不入库,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额中扣抵。
三、外贸企业从国内购进货物作价加工销售、出口货物转内销以及销售进口货物,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外贸企业转售加工一九九三年底库存的进口料件和内销一九九三年底库存的出口货物,在转售加工或内销时,应按规定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记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不得直接计入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五、外贸企业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规行统一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出口转内销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转内销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出口货物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转内销货物销售额/当月出口货物、出口转内销货物销售额合计
年终,对出口转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全年的销售额比例进行调整。
(第六条规定已作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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