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流[1994]24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军区军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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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军区军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的函

皖国税流[1994]243号

全文有效

省军区后勤部:

  你部《关于申请军办企业减免税收的请示》([1994]后供字第16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94)财税字第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省军区军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答复如下:

  1、对省军区部队系统各军械修理所加工、修理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业务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加工、修理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省军区直属企业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以及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省军区部队系统所属干休所兴办的小型加工厂、服务社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4条规定已作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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