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流[1994]20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院自产自用的药品和内部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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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医院自产自用的药品和内部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4]204号

失效

阜阳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自产自用的药品和内部修理修配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阜地国税征字(94)第56号)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医院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制剂室,其对本单位内部提供的药品,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外销售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汽车运输公司附设的非独立核算的修配厂,其对本单位内部提供修理修配服务,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医院附设独立核算的制剂室、汽车运输公司附设的独立核算的修配厂,不分内外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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