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流[1994]197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工程自用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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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市政工程自用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4]197号

失效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市政工程自用产品是否交纳增值税的请示》(滁国税政字[94]第098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滁州市市政工程处预制构件车间生产的涵管、地面砖等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应比照其对外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对该工程处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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