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办[1994] 6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扶拖拉机底盘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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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扶拖拉机底盘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皖国税办[1994] 62号

全文有效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税政字(94)第007号《关于六安手拖厂生产销售手拖底盘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鉴于手扶拖拉机底盘是生产手扶拖拉机的主要部件,与整机的区别仅限于未装内燃机,具有农机的专用性,因此,可以比照农机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用于生产手扶拖拉机底盘及整机的各种零部件,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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