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皖政[1994]61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一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皖政[1994]45号文关于“对中央返还我省的税收增长额,省级留一半,另一半返还地市”的规定,明确为从一九九四年起,省财政对各地市税收返还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市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15系数确定,即本地市上述两税增长1%,省财政对其的税收返还增长0.15%。
附件: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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