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问题的通知
皖税明电[1994]35号
全文有效
为了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等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规定已作废,略。)
二、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货物批发的个体工商业户,只要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经县(市)税务局批准,主管税务所都要积极主动地、热情地、周到地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之能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
(第三、四已作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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