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三字[1996]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宁国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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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宁国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261号                                          

全文有效

1996.7.18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宁国县地税局《关于要求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报告》(宁地税政字[1996]第039号)收悉。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县城镇每平方米土地年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税额1.50元;二等土地税额1.00元;三等土地税额0.60元。调整的税额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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