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2]15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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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2]154号                                                                

全文有效

2012.8.20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激励和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的要求,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安徽省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满2年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为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

  二、评定时间

  2012年8月17日-12月20日

  三、评定方法和程序

  (一)公布评定公告。各级税务机关应提前10日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并在办税服务厅免费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在税务网站上提供电子版下载。

  (二)纳税人递交申请。纳税人在各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的评定起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对于国税、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送。

  (三)信用等级审核。根据《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分别在各自权限内负责对纳税人信用等级的审核评定工作,具体为:

  县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的初审和推荐上报,负责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和复审评定;

  市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和推荐上报;

  省级评委会负责审定A级纳税人,并对名单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人,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作、发放A级纳税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

  对国税、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在各自分别评定的基础上,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对国税、地税分别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以主管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为准。为便于工作,此次评定过程中,各级评定结果均统一由国税机关汇总,并通过正式公文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再送交同级地税机关会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和健全税收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集中力量,制定科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协调配合。本次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牵头,与地税机关联合开展。各级国、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沟通、相互协调、大力配合,做好本次评定工作。对需要上报上一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事项,统一由各地国、地税机关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上报上一级国税机关,由上一级国税机关会同同级地税机关共同研究决定。

  (四)严格标准。在评定工作中,各地要从严掌握评定标准,适当控制A级纳税人的比例。A级纳税人要以企业为主,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人总户数的2%,保证A级纳税人的质量,切实发挥示范效应。

  (五)按时完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的纳税人数量多,需要审核的内容繁杂,工作量大。各级国、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在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各项评定工作流程,积极开展联合评定工作。请各地以市为单位于2012年10月20日前以国、地税联合发文的形式,将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连同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以及评定结果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国税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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