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接受地税机关移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8-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省营改增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交接方案》(见附件1),国、地税之间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采用市局(含省辖市和县级市,下同)、县局、区局同级传递模式,即市、县、区地税局负责按照《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筛选、整理、汇总本市、县、区范围内的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省辖市局仅汇总市辖区的纳税人信息)后,于7月10日前向同级国税局传递一般纳税人信息,7月30日前完成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传递工作。各市、县、区国税局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当地地税机关联系,按照信息交接方案的规定,落实国、地税之间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交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交接手续,确保营改增纳税人信息及时、准确交接。
附件:
1.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交接方案
2.“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表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附件1
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交接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行业纳税人信息及时、准确、平稳地从地税机关传递至国税机关,特制定本方案。
一、传递方式
国、地税之间营改增纳税人信息的传递,采用县、市局(含县级市和省辖市,下同)同级传递模式,即县、市地税局负责筛选、整理、汇总本县、市范围内的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省辖市局仅汇总市辖区的纳税人信息)后,按本方案的要求分期分批传递给同级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所辖的营改增纳税人的信息,由该局直接传递给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再由省国税局在收到信息的次日内分别传递给纳税人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传递可采用光盘、可移动存储设备等方式,具体由当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
各县、市国税局接受同级地税机关传递的营改增纳税人信息后,应于次日内将信息逐级传递至省国税局。
二、传递时间及内容
(一)2012年7月10日之前,各县、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局应将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二)2012年7月30日之前,各县、市地税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局应将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表》和所有“营改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三、交接手续
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办理数据传递、交接时,应认真填写《“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式样见附件),详细登记传递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争议问题处理
在筛选、传递试点纳税人信息过程中,遇有纳税人提出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的争议,一律先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先行受理,再由所在县、市的地税机关商同级国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县、市地税机关逐级上报至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
五、工作要求
营改增纳税人的信息传递,是我省营改增工作的关键环节。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考核督促,确保各类信息采集、传递的及时、准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信息传递滞后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
传递机关: 地方税务局(盖章)
接收机关: 国家税务局(盖章)
传递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传递时间: 存储介质:
文 件 名: 文件大小:
传递的纳税人总户数:
“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
传递机关: 地方税务局(盖章)
接收机关: 国家税务局(盖章)
传递人(签章): 接收人(签章):
传递时间: 存储介质:
文 件 名: 文件大小:
传递的纳税人总户数:
备注:传递单一式两份,第一联接收方留存,第二联交传递方。
附件2
“营改增”纳税人基础信息表
填制单位: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所属行业 |
实际营业地址 |
联系方式 |
2012年1-6月发票领购情况 |
2010年税款实现及缴纳情况 |
2011年税款实现及缴纳情况 |
“营改增”项目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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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发票版式 |
月平均购票份数 |
“营改增”项目销售额 |
“营改增”项目应纳营业税额 |
“营改增”项目实缴营业税额 |
“营改增”项目销售额 |
“营改增”项目应纳营业税额 |
“营改增”项目实缴营业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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