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7.16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以各类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成果所得应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包括各类承包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一律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标准为工程项目收入的1%。
三、承揽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承包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外地来肥从事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安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外来建安单位是指跨省、市、县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安装业各类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六、本公告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七、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公告施行期间,如与上级机关颁发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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