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三[1996]184号安徽省地方务局、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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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务局、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1996]184号                                          

全文有效

1996.5.27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行署建委,各市、县(市)建委(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管理工作。所有房地产交易均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对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负责办理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该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后,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对“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核对。

“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附表一)由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按统一格式印制。

三、凡按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应委托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附表二)进行评估,非经确认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无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规则由省建设厅合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在评估规则出台前,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暂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和《细则》规定,结合当地市场行情进行评估。

凡未经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定并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未经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评估员岗位合格证书》的房地产评估员联合签署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税务部门不得作为征税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得作为交易、产权登记依据。

四、为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一些难控管、易流失、计算简单的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委托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各地应制定具体的代征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税务部门根据代征工作的繁简难易,按规定付给代征税款2%以内的手续费。

五、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199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房地产转让的清理征税工作。凡属于征税范围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发现有欺骗逃避税收的行为,税务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略)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2.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单位

(另见:《安徽省地方税务法令 (1996年)第2期》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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