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费[2012]14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免征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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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免征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12]14号                        

全文有效

2012.1.31

各市、县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2220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8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免征和取消收费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立即通知所涉及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二、关于取消“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汽车维修工时单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经费字[2000]28号)中有关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停止执行,其他收费项目、标准不变。

  三、为便于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准确把握所涉及文件依据,现将取消和免征的收费所涉及标准文件予以明确(详见附件1、2)。

  四、各地要把收费单位落实国家政策情况作为今年收费年审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并于5月10 日前将本地落实情况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物价局也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1.免征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

2.取消项目涉及收费标准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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