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4]10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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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4]108号                

全文有效

2004.8.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说明问题。

    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的变更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在该地点参与兴办的合伙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对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有关情况的核实问题。

    原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投资者汇算清缴变更说明后,应对其变更理由、条件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税务机关可要求投资者提供个人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参与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合伙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程序、条件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的同时,要重点力口强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

  三、关于新老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衔接问题。

    原主管税务机关对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说明核实无误后,应采用书面形式,将其变更的原因及税务机关的核实意见等情况通报新的汇算清缴地点主管税务机关。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通报后,应及时将通报回执发回原主管税务机关,原主管税务机关凭回执确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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