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蚌房金[2010]1号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蚌房金[2009]26号
全文失效
2009.7.31
各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缴存行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交缴水平,经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共同协商,并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作以下调整:
(一)全市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8%。有非税收入的首先从非税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
(二)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驻蚌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存比例仍控制在5%—20%之间,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筹集。
(三)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本次调整市本级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辖县、区可根据本级财政支付能力,能调整到位的可以一步调整到位,不能一步调整到位的逐步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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