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125号
全文有效
2000-9-14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0]3号)规定,企业在岗职工按每人每年20元交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此前,由于乡镇企业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征收,一次性调整到20元,幅度过大。现经省政府批准,将职工个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考虑到全省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今后,乡镇企业在岗职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征收。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行政事业单位)只就其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征收20元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此外,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皖企业)在岗职工仍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以上征收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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