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税函[2009]215号 合肥市国际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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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际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国税函[2009]215号                      

全文有效

2009.9.30

各县局、区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2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审批中心受理岗)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当日将纳税人退税申请转相关税源管理科,由税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评估指标的测算分析工作。

二、经测算分析,各项指标正常的,税源管理科及时将测算分析结果传集中审批中心审批岗,履行审批程序。计划征收科根据退税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三、对评估指标测算异常的,税源管理科应将测算分析结果传集中审批中心受理岗,受理岗当日告知纳税人转入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科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手段完成评估工作。经过评估疑点能排除的,税源管理科及时将评估结果传集中审批中心审批岗,履行审批程序;经过评估指标异常且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估当月将该户移交稽查局查处 。在稽查局查处期间,暂停该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的审批。

四、各单位应向纳税人做好此项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法规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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