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税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国税发[2010]55号
全文有效
2010.5.21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市局第一稽查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简称辅导期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市局此前下发的规定凡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93号)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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