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合国税函[2008]215号
全文有效
2008.8.8
各县局、区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具有肥料产品质量检验的资质,可出具有机肥生产企业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报告。
二、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在8月份内组织对所有经销化肥并实行征前减免的纳税人开展一次复查,重点查看是否销售有机肥产品,对2008年6月1日前销售的有机肥产品一律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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