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10〕73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旧包装袋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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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旧包装袋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10〕73号        

全文有效

2010.3.19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旧包装袋适用增值税政策的请示》(宣国税发〔2010〕15号)收悉。

     经调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将购买原材料时取得的包装物(即旧包装袋)再销售给农民用于包装稻谷等粮食作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旧包装袋不属于销售旧货,应按旧包装袋适用的法定税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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