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0]7号
全文有效
2010-01-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省局转发的下列文件一并停止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168号)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3]417号)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57号)
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368号)
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76号)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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