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7]23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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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32号

全文有效

1997-12-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全省国税稽查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监督制约,确保税务案件定性准确、处罚公正,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国税局分管稽查工作负责人兼任,委员由办公室、税政、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稽查分局,主任由稽查分局负责人兼任,成员由稽查分局负责税务稽查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省局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交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 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五条 地、市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提交地、市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额在5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50万元;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六条 县(市)稽查分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提交县(市)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 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万元以上;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万元以上;  

(三)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四)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   

   (五)稽查分局认为需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第七条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需要提交审理的税务案件议案呈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 委员审阅,并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具体审理日期。   

    第八条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的税务案件,由稽查分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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