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5号
全文有效
2008-01-02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要求,省局对本级明文要求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简并的结果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省局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处、进出口税处、法规处、征管处等六个业务处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10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
(二)减少的主表2张,报送份数1份,减少附列资料20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二、清理简并的工作要求
(一)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是贯彻落实“两个减负”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国税机关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各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对总局、省局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或减少的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在清理过程中要坚决取消;对法律法规和总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本级机关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自行设计添加的主表、报送份数等要进行重点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本着规范行政行为,优化行政程序,降低办税风险的原则,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
(二)对总局、省局清理简并减少的相关办税业务及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涉及到本级开发软件修改的,按照谁开发谁维护的原则,各单位应及时做好软件的优化完善工作。
(三)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总局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详见总局文件附件4),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畅通渠道,确保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此次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总局、省局及本级已经取消、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确保为纳税人减负落到实处。(五)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改进管理方式、服务方式,实现对纳税人的目标管理,防止清理结束后出现放松管理的现象;要做好清理简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从管理和服务中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料,依靠管理和服务的有效结合,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附件1: 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序号 | 大类 | 业务主 管部门 | 办税业务名称 | 取消原因 | 原政策依据(本级制定的要求纳税人办理此项涉税业务的文件) | 备注 |
1 | 税前扣除管理 | 所得税处 |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节余的,报经同级国税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总局无规定 | 皖国税函〔1999〕315号 |
2 | 税前扣除管理 | 所得税处 | 市、地(县)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年终按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审批 | 总局文件规定由省局审批 | 皖国税函〔2000〕41号 | |
3 | 申报征收 | 所得税处 | 保险公司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省(市)分公司应将全省汇总数报省国税局备案 | 申报地点变化 | 皖国税发〔1999〕208号 | |
4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处 | 纳税人申请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验资报告、政府证明、保险理赔单等 | 总局无规定 | 皖国税发〔2006〕42号 | |
5 | 税收优惠管理 | 所得税处 | 省直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给下属单位下达技改项目时,应同时抄送省国税局备案 | 总局无规定 | 皖国税发〔2000〕36号 | |
6 | 税前扣除管理 | 所得税处 | 纳税人在内部食堂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提供有关证明属于业务招待费 | 总局无规定 | 皖国税发〔2003〕145号 | |
7 | 税前扣除管理 | 所得税处 | 企业发生的补偿支出需报经国税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 总局无规定 | 皖国税函〔2002〕39号 | |
8 | 流转税处 | 纳税人从事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的税种鉴定 | 废止 | 皖国税发[1997]162号 | ||
9 | 税收优惠管理 | 流转税处 | 饲料产品质量检测的申请审核 | 废止 | 皖国税发[1999]71号 | |
10 | 流转税处 | 车辆生产企业报送车辆识别代码编制规则 | 废止 | 皖国税函[2006]227号 |
序号 | 大类 | 业务主 管部门 | 办税业务名称 | 主表 | 减少主表份数 | 减少主表 | 减少附列资料 | 简并 原因 | 原政策依据(本级制定的要求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的文件) | 备注 |
1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处 | 税务资格认定(社会福利企业) |
1、企业章程 2、四表一册 |
政策已改变 | 皖国税函[2004]430号 | ||||
2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处 | 税务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企业) |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申请表》;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税申请表》; 3、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无报送依据 | 皖国税发[2002]15号 | ||||
3 | 认定管理 | 流转税处 | 税务资格认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 |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申请表》;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税申请表》; 3、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无报送依据 | 皖国税发[2002]15号 | ||||
4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处 | 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1、《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2、《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3、《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申请调查表》;4、最近时期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6、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复印件(适用于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万元版专票) | 政策已改变 | 皖国税发[2004]106号 | ||||
5 | 申报征收 | 流转税处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 | 《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废旧物资月购进及资金支付汇总表》(废旧物资企业报送) | 无报送依据 | 皖国税函[2005]155号 | |||
6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处 | 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发票用量的核定 |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 《防伪税控企业发票用量申请表》 | 整合到主表中 | 皖国税发〔2006〕206号 | |||
7 | 发票外部管理 | 流转税处 | 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发票用量的调整 |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 《防伪税控企业调整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表》 | 整合到主表中 | 皖国税发〔2006〕206号 | |||
8 | 认定管理 | 征管处 |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 整合到主表中 | 皖国税发[2005]185号 | ||||
《年(季度)纳税营业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 | 《年(季度)纳税营业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 | |||||||||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 |||||||||
9 | 申报征收 | 征管处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 1 | 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皖国税发[2001]132号 | |||
10 | 发票管理 | 征管处 | 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企业上年度普通发票使用数量情况说明; 2.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况说明。 | 皖国税发[2004]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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